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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章程  】

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是:Fu jian Provincial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FIQA).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福建检验检疫工作,以及与出入境检验检
疫工作密切相关的个人和团体组成,是工作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检验检疫工作者、社会各界有志于检验检疫事业的个人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团体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努力开展检验检疫理论与实践的调查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推动行业间业务协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检验检疫技术水平和宏观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检验检疫理论政策和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技术学术交
流活动;
二、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协调检验检疫与对外经济贸易
关系人之间的关系;
三、 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 组织开展有关检验检疫的调查活动,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
决策依据;
五、 向社会提供检验检疫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宣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
策、法规和业务技术讲
座、培训;
七、 编印检验检疫理论政策研究和科研成果,以及检验检疫业
务、技术、信息资料;
八、 组织与省内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检验检疫、鉴定界
的交流和合作;
九、 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理论基础
或检验检疫工作实践,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由本人申请,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和其他从事检验检疫工作实践和理论政策研究的团体以及与检验检疫工作密切相关的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为本会会员。
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实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有要求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
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保守本会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成员;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界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
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检验检疫系统内的常务理事、理事原则上由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如遇主要负责人变更,其所任的常务理事、理事职务随之自然变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三) 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社会各界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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